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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富得公益基金

已募善款:¥5305.88元
备案编号:51420600790582630AA25021
爱心人次:17
成立时间:2025-06-28
余额:530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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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富得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慈善会为规范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富得公益基金管理,有效发挥公益基金在培育社会慈善力量、搭建教育慈善服务平台、促进帮扶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作用,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章程》《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制定公益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富得公益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是襄阳富得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捐赠善款在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设立的冠名基金,是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专项资金。遵守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章程,服从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的管理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章程,倡导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的精神,为支持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儿、恤病助残、优抚拥军、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公益活动。

第二章  公益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四条  本基金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管理,协助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进行管理的机构为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富得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襄阳富得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成员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设立负责人、捐赠人等。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若干,人员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和襄阳富得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推举确定。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宣传本基金,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依法组织、链接资源,协助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广泛开展慈善募捐活动。

(二)负责拟定及审议本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和预决算;本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的审议;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拟定本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检查、督促工作方案的落实。

(三)协助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制定本基金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守则,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落实本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根据捐赠人要求及时反馈使用情况;做好本基金管理、财务、项目、捐赠等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负责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工作,基金管委会根据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的要求做好协助工作;协助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做好本基金的审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建议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终止本公益基金。

(五)对本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项向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基金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基金管委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本基金设立至少1名监督员,监督员从基金管委会成员以外,有影响力、有服务能力的个人代表、社会组织代表、企业代表等中产生。监督成员列席基金管委会会议,监督基金管委会和公益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公益基金管理

第九条  本基金筹集渠道包括:

(一)襄阳富得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捐赠的原始资金;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资金;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

(四)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开展专项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

(五)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

只有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有权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禁止襄阳富得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和基金管委会独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必须是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定向募捐需留存捐赠人信息备查。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基金不具备主体资格,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在襄阳高新区慈善会专户下设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一条  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向捐赠方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方可凭捐赠票据享有公益性捐赠的税务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基金的业务范围:

(一)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开展募捐活动。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组织开展各类符合规定的募捐活动,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扶贫、济困;

(三)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拥军;

(四)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业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五)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基金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设立、变更、注销等均需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本基金项目应当合理设计,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项目可由基金管委会直接实施,也可委托社会组织、第三方服务等单位实施。基金管委会或所委托组织及单位提出项目的筹资、资助、服务、救助等具体的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周期、预算、成效等需报基金管委会审议,并经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本基金的年度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基金余额的70%。如低于70%,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有权按照本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直至其支出达到规定额度标准。本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本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原则上本着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最多不超过本基金当年总支出金额的5%。

第十六条  本基金的工作开展,确保合法、合规,需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努力实现预期目标,充分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积极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襄阳富得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及基金管委会成员不得有损害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声誉的行为及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基金管委会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本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否则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有权解散基金管委会并直接管理本基金或者注销本基金。 

第十八条  本基金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基金管理人员及捐赠方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委会可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本基金开展正常的资助活动前提下,对临时滞留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账户的基金余额提出相应的保值、增值方案,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按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取得的收益按照法律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章  公益基金使用

第二十条  本基金的使用范围需与业务范围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内容与标准需按照《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设计、预算、立项、招标或政府采购、施工审计等程序;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管理、零星维护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按照《襄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襄财资发〔2017〕10号)执行,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均需立项报批,未审批及超项目预算管理的一律不得实施;严禁先开工、先购置,后办理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审批要求及拨付流程:

(一)资金审批要求:

1.本基金使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及基金管委会副主任审批;30万元(含30万)以下,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及基金管委会主任审批,且需提交基金管委会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会长与基金管委会共同研究,并上报襄阳高新区慈善会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1万元以上需有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表、会议纪要、对外公开资料、项目图片、合同、专题报告等材料。

2.本基金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工程类、设备采购类和服务时,应严格遵循《襄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高管办发〔2021〕16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 号)等相关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若上级有新的执行文件,再修订执行。若捐赠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与内容另有协议约定,原则上在其捐赠的资金部分可按其约定采购,但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本基金用于的资助项目需要依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的,必须通过询价方式确定服务方,且服务方在服务期间,不允许带有任何商业宣传行为及利益输送等行为。邀请专业服务人员及志愿者开展服务,需按要求规避相关亲属及利益关系。

4.基金管委会主要审核且确保财务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完备性,流程的规范性,并由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签字认可。报销票据需据实附上相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文件、合同、大额资金审批表、会议纪要、对外公开资料及项目照片、专题报告、购置清单、入库清单、审计报告等材料。对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有权拒绝使用本基金支付对应款项。

(二)资金拨付流程:

1.项目申请:由基金管委会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拟实施项目计划,形成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审核:基金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论证后,将项目资料、立项审批表等资料上报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审批。

2.项目实施及结项:基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承接单位或由基金管委会自主实施,具体以资金审批要求为准。基金管委会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基金管委会召开项目总结会议并形成书面报告。

3.资金申请及拨付:基金管委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含资金使用计划)、购买服务协议、项目审计报告、帮扶对象清单资料、项目结项报告等材料向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按规定予以拨款。

第二十三条  物资审批及备案流程:

由捐赠方填写《物资定向捐赠函》提交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襄阳高新区慈善会为捐赠方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基金管委会完成物资捐赠清单确认后,出具《物资定向捐赠接收单》,交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秘书处作为财务凭据留存。受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受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在保质期内及具备合格证,以确保物品在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执行。基金管委会要协助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对基金日常运作、收支、变动信息实时公开,会议纪要、年度报告、项目执行、开展成效、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材料和重要信息及时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五条   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基金的运作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基金管委会定期向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实时报备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开展募捐、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捐赠方、社会各界、审计部门等监督。

第七章  基金终止

第二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终止,襄阳高新区慈善会有权注销本基金:

(一)达到协议约定时间,襄阳富得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不愿意再续签本基金协议的。

(二)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基金的捐赠意向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须终止的情况。

(三)基金管委会长期不开展活动、协助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在运作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的。

第三十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襄阳富得文化咨询有限公司与捐赠方协商一致后,经基金管委会审议并报请襄阳高新区慈善会通过后终止并签订基金终止协议书。

第八章  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用于性质相近的项目及公益慈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批同意,用于慈善组织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慈善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基金管委会上报襄阳高新区慈善会审核通过并备案,报襄阳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进行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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