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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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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5:35

来源:本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襄阳市慈善总会章程》和《襄阳高新区慈善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资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原则:
  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宣传扶贫济困、敬老爱幼、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优、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二)募集的方式:
  除接受高新区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外,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进行募集。
  (三)募集的手续:
  凡以慈善名义接受的捐款、捐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凭证。个人捐赠人民币1000元、单位捐赠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冠名捐赠可按捐赠意愿设立专项资金。
 
 三、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
  (一)使用原则: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以高新区慈善会名义组织实施,做到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慈善资金的管理坚持安全运行的原则,一律在银行开设帐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存、取款手续,不允许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不允许向单位和个人借贷,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搞抵押、担保。
  (二)使用范围:
  1.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孤、老、病、残、贫、灾等生活最困难的人;
  2.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慈善事业和实业;
  3.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开展慈善活动的各项费用;
  5.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
  
四、本会办事机构工作经费的来源和支出
  (一)经费的来源:
  1.会费;
  2.根据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
  3.党工委管委会及上级部门拨给的开办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二)经费的支出:
  1.工作人员的工资、生活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
  2.设备购置和车辆经费;
  3.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
  4.捐赠物资保管、整理、运输费;
  5.其他合理开支。
 
 五、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本会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1.  5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审批;
  2.  5万元至50万元以内由会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  5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4.由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托区慈善会组织发起的大型捐赠活动,捐款的使用报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批。
  (二)定向捐款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项目已明确的,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后实施。
  (三)上级下拨的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要求,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四)本会工作经费使用审批权限:
  1.  2000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2.  2000元以上由常务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
 
 六、财产、物资的管理
  (一)本会接受捐赠的物资,必须认真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捐赠物资的发放,由秘书处提出分配方案,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捐赠物资可用于转赠,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
  (二)本会购置以及接受捐赠的设备、车辆、通讯工具等,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实行专人保管。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三)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一般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核销。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本会的财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七、财务人员职责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一)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会计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三)依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编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时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并报有关部门。
  (四)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计机关、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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